3.6 末端装置


3.6.1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风夏季送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送风量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逐时显热冷负荷综合最大值和送风温差确定;
    2 最小送风量应根据末端装置调节范围、控制区域的最小新风量和气流组织要求确定。
3.6.2 严寒及寒冷地区应用的变风量末端装置,冬季送风温差不宜大于8℃。
3.6.3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为一次送风和二次回风风量之和;
    2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应按供冷时室内舒适度要求和送风口特性确定送风温度,并经计算确定风机风量。
3.6.4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风量,应按冬季工况进行计算,并应根据一次送风的最小风量和室内舒适度要求确定。
3.6.5 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压力应克服风机下游风管至风口阻力;
    2 并联式风机动力型末端装置的内置风机静压应与一次送风在最小风量时相匹配,并应克服加热器阻力。
3.6.6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一次送风口入口处最小风速,应根据末端装置的风速传感器类型确定。
3.6.7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选用压力无关型。
3.6.8 设有动力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的空调区消声与隔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量计算应根据动力型变风量末端装置、系统自然衰减量及要求确定;
    2 空调区吊顶所采用的材料应满足室内噪声级的隔声要求。
 
条文说明
 
3.6 末端装置
3.6.1 末端的一次风最小风量体现了末端的有效调节能力或可控范围。对于再热型变风量系统,减小一次风最小风量还可减少因再热引起的冷、热混合损失和降低系统风机能耗。因此末端在满足下列要求下应该尽可能取较小值,通常为一次风最大风量的30%~40%。
    1 末端风速传感器精度:皮托管型风速传感器最小可测风速约3m/s;螺旋桨式、超声波涡旋式、热线热膜式等非压力型风速传感器最小可测流速为1m/s;
    2 温度控制区内新风分配均匀性要求;
    3 加热需求;
    4 气流组织要求。
3.6.6 变风量末端装置采用皮托管式风速传感器时,一般一次风入口处的最小风速不宜小于3m/s;采用螺旋桨式、超声波式风速传感器等末端装置,一次风入口处的最小风速不宜小于1m/s。
3.6.7 变风量末端有压力相关型与压力无关型之分。除少数变风量风口外,宜采用压力无关型末端。
3.6.8 吊顶采用材料对室内噪声有较大影响,若某些吊顶材料对低频噪声的衰减很小,隔声效果不佳,则可将末端装置移至次要房间的吊顶上,或改用隔声效果较好的吊顶材料,如16mm厚560kg/m³的矿棉纤维板。一般情况下,风机动力型变风量末端不应设置在噪声要求低于RC40(N)的空调房间的吊顶上,回风口的布置应远离末端装置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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